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建联职〔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西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建职〔2023〕4号)和《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组建南宁市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南职字〔2023〕7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符合广西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初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根据南职字〔2023〕73号(附件5)文件精神,本职改办接收的15个申报专业范围为:土木工程、风景园林、建筑工程造价、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建筑学、地质与岩土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电气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建材、建筑结构、结构设计、建筑机械与自动化、水工结构。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六)从2023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含未定等次)的。
(七)下一级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评审条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附件6)执行。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及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申报中级职称人员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两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二)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且有对应的社保佐证信息。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相关资历、业绩成果要求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三)项(附件1)规定执行。
(四)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附件7)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2.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七)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八)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十)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对担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十一)继续教育条件。申报前需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2023年度公需科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任务,可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ptce.gx12333.net/)自主完成学习考试。申报资历年限内历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十二)申报人身份性质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其他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现在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如选择自治区相关评委会评审的,需经我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三)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本评委会申报(由本市发文发证),须由该单位所在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市驻邕单位总部(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8),并报本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四)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模板详见附件9),并经自治区(市县区)职改办按权限审核同意后推荐到本评委会评审。我市人员申报我市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委会的职称时,应按委托评审程序办理手续。
四、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填报、上传、提交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如缺少《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0)中注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成果多选菜单等选项,请注意结合申报情况进行勾选。
(一)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学历情况、现有职称、继续教育、社保及单位性质、年度考核及相关审批表等材料。
1.证件照。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学历信息。学历情况可通过网络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个人档案托管单位出具的查档材料或学历、学位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已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批文、评审表等材料。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4.继续教育。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4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申报人应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1)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需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ptce.gx12333.net/)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附件11)]
(2)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应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并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1〕8号)等要求,及时登录相关网站(https://jxjy.gxcic.net:9092/)进行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登记、查询、审验。
5.社保信息。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近6个月(含申报当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本职改办核实。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将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在南宁市内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否则应提供个人社保缴费证明。
(二)评审主要材料。对照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对照相应评审条件要求提供材料。
1.主要学历及工作简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在不同时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担任的职务或职称。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3.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或课题)的名称、项目规模 、等级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 并于申报材料上报评审会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4.学术成果。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应符合相关评审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包括已发表(即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未发表的(含决策咨询类信息、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
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申报材料上报评审会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已发表的论文,在申报系统中上传论文网查的结果或提供核查论文真实性的途径。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人应根据申报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自行开展论文著作核验。用人单位和各审核部门要加大论文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核查方法、途径等信息。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三)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无职称申报、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12)或《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审批表》(附件13),并提供达到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本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本职改办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五、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流程
职称评审全程在网络系统(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进入“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完成。个人申报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按照职称分级管理的要求逐级推荐。
申报推荐评审的基本流程为:单位注册——个人申报(注册、填写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单位审核推荐(公示)——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非公单位人员或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可略)——县(市)、城区、开发区职改部门审核(市直属单位的、非公单位人员或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可略)——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网上缴费——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个人申报
1.申报人登录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网站(http://www.nnsjlh.com/)或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阅评审工作通知及相关评审条件。有关政策文件均可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或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2.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进入“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服务——初/中级职称申报”)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短信和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申报人应填写准确无误的本人现用手机号码,以便及时接收相关信息),逾期未补充上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3.申报人按照内容及提示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选择评委会仅限: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4.申报专业应按评委会设定的专业要求选择,专业确定上报后不得更改。
5.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JPG格式),并按系统规定位置上传材料。因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三)单位审核推荐
各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部门的审核责任人,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进入“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人才服务——职称业务办理”),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审核工作中,可完成一个报送一个,无需批量报送。各审核部门要随时关注所负责的申报人员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1.单位审核。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审核时,在系统上填写申报人员近五年合格等次以上年度考核情况(工作未满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填写)。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申报人在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含未定等次),不得申报。属于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组织审议。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进行审议、鉴定,做出客观公正的总体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审议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本单位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同时,将审议推荐小组的推荐意见、投票结果和公示情况按申报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审议推荐结果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原件扫描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
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3。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3.单位内部公示。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期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清单中注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如有缺少,不得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情况或申报材料发生变更,应根据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4.单位推荐。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材料是否属实。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本职改办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5.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所属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严禁将不符合评审条件及申报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四)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六、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按照南职办〔202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量化评分工作,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现将2023年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量化评价主要指标公布如下:
(一)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二)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工作难度、工作强度;业内认可(行业认证、注册证、执业资格、本专业技术荣誉等)。
(三)本专业业绩成果及贡献: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及成果;科技进步及行业类奖项;标准(工法)编制;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利、知识产权及其转化情况。
(四)论文著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艺)工作总结等。
(五)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年度公需科目。
七、时间安排
(一)2023年7月12日至9月22日为本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首次申报截止时间。申报人的首次提交申报材料到单位时间截止至2023年9月5日18:00。请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职改办把握好时间和进度,在9月6日18:00前完成全部审核推荐程序并推送到本职改办,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2.再次提交截止时间。申报人根据本职改办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9月22日18:00系统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对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逾期未成功推荐至本职改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收费方式与标准。申报人应及时登录申报系统或留意手机短信了解是否通过审核。通过审核的,可按系统提示于2023年10月13日18:00前在网上缴纳评审费(桂价费〔2006〕359号: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逾期未缴费者不得参加评审。
(三)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南宁市部署组织评审、复核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结果报审及批复结果公布。
1.中级评审结果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批复结果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布。
2.初级评审结果在“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官网进行公示。批复结果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布。
八、诚信与追责
坚决打击失信行为,严格倒查追责。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如责任人为中共党员,同时移交纪检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一)建立诚信档案。本职改办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按规定落实黑名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二)受理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职改办投诉举报,举报材料应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三)加大查处力度。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诽谤诬陷等恶意行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列入失信档案,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附件14),从2020年1月14日起,在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二)关于职称审验。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实行在线核验,具体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附件15)执行。各职改办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所发放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职称审验主要审验持证人取得该职称所依据的学历、经历、业绩等信息是否真实。发现持证人职称档案信息与政务数据信息不一致的、取得职称的渠道不符合当年职称政策要求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开展查处工作。职称审验遵循“逢评必核”原则,杜绝“带病”晋升。
(三)本职改办咨询电话:0771—4817189。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
3.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
4.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西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建职〔2023〕4号)
5.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组建南宁市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南职字〔2023〕7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
8.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9.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10.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12.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13.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审批表
14.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
15.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
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