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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5-21 15:30:19 分类:协会文件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建设领域人才优势,不断提升工程技术质量水平,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工程质量评优等工作,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建联会)设立工程质量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建联会工程质量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南宁市建设行业高端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专家资源库。第三条 &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建设领域人才优势,不断提升工程技术质量水平,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工程质量评优等工作,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建联会)设立工程质量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联会工程质量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南宁市建设行业高端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专家资源库。

第三条  加入专家库由本人自愿申请,单位审慎推荐,经市建联会考核审定后,方可成为专家库成员,并由市建联会统一颁发《市建联会专家聘书》。上级行业协会需要市建联会推荐专家,一般从专家库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专家业务包含工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评优评奖、技能竞赛、教育培训等类别。入库专家应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市建联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入库专家条件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和专业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领导,支持市建联会工作,工作作风严谨,职业操守良好,认真诚实履行专家职责。

(二)属于市建联会会员单位推荐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专家不限),身体健康、能按时参加有关活动,胜任专家工作。

(三)专业职称要求: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及以上相关学历,获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道路交通、市政园林;轨道交通、隧道桥梁;电力电气、水利港航、民航机场;矿山冶金石化、钢结构、工业设备安装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现任或曾任一级企业的副总工程师、技术质量副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

2.具有上述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 申报材料清单

除推荐表收原件外,其他材料核原件并扫描上传;材料必须准确、真实;文件、证明和印章等须清晰易辨认。

1.《市建联会建设行业入库专家推荐表》(原件);

2.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证等证书;

3.曾担任的各类评审专家证书或聘用文件;

4.个人所获荣誉证书(近3年)。

(二)材料上报要求

1.上述材料原件交市建联会秘书处办公室。

2.扫描件上传至市建联会邮箱:NNSJLH@126.com。

第七条  专家劝退条件

已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建联会劝其退出专家库。

(一)入选专家库后,发现其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业务活动中发现不能胜任专家工作。

(二)专家本人提出或推荐单位提出其退出专家库申请。

(三)存在或被人举报有违纪违规行为,经联合会査证属实,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市建联会组织的有关咨询、鉴定、评审、评优、评奖、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接受委托,代表市建联会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行业调查、课题硏究、法规制定、技术鉴定、工作检查等活动。

(三)完成受托服务工作后,按规定获取合理报酬。

第九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行业规定。

(二)积极参加市建联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

(三)发挥正能量,积极向建联会建言献策,提出有关技术进步、行业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市建联会对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到六届理事会届满,秘书处办公室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库专家因职务、职称、联系地址、方式等发生变化,本人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件上传秘书处办公室。专家所在单位每年初确认其在库专家是否有变,如出现退休、调离、被劝退或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况,由原会员单位重新推荐适当人选延续至聘期届满。

(二)专家信息含个人基本情况,参加活动、工作表现、专业水平、服务单位评价等录入档案。并通过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及时更新,以此其作为今后使用、适时调整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工程特点,在兼顾专业匹配、新老结合基础上,优先从行业资深专家中选聘组长。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公平公正主持评审、评奖等有关工作,坚守结构安全底线,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会不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邮件等方式与专家联系。

 

第五章  自律与纪律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参加活动。未经市建联会同意,不得以本会专家名义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授课等活动。否则,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在咨询服务、评审、评优、技术鉴定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专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索要、接收超越政策规定以外的报酬和礼品。

第十四条  聘期内专家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联合会组织或委托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建设行业入库专家推荐表

  

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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