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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质结构奖评选办法(2024年修订1.0)

发布时间:2024-05-21 15:35:38 分类:协会文件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质结构奖(简称市“优质结构奖”)代表我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最高荣誉奖,是申报“邕城杯”奖的前提条件。评选对象为建设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质结构奖(简称市“优质结构奖”)代表我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最高荣誉奖,是申报“邕城杯”奖的前提条件。评选对象为建设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承建的结构完整工程;或公司注册地在我市的施工企业,在市外依法承建的结构完整工程。

第三条  市“优质结构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依据,由本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获奖单位为工程主体结构主要承建单位和相关单位。

市“优质结构奖”评选工作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指导下,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简称“市建联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市“优质结构奖”按建筑施工许可证申报,每个施工许可证只能申报一次。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地下工程(不含隧道地铁),上部有建、构筑物的,应与上部工程联合申报;无上部工程的可以独立申报。

市“优质结构奖”奖申报工程类别:新建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水利港航、民航机场工程;矿山、冶金、石化工程;电力电气钢结构及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符合条件的其他工程。

第五条  市“优质结构奖”奖申报项目规模要求:

(一)住宅工程项目:

1.建筑面积在30000㎡及其以上且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市辖县建筑面积在2000㎡及其以上单体住宅)。

(二)公共、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

(三)独立安装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包含设备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及其以上(市辖县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

(五)园林工程项目:

1.绿化面积为10000㎡且建筑面积1000㎡及其以上(市辖县分别为8000㎡、800㎡及其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2.占地面积1000㎡及其以上的园林建筑群体(含庭院)或造价500万元以上园林建筑工程。

3.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园区等,达到本项第1、2目规模条件的景观园林配套工程(属于与总承包单位或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合法专业分包合同的,可作为参建施工单位随同发包人共同申报;属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单独申报)。

(六)轨道交通工程:

1.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单位工程;

2.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区间隧道、高架单位项目;

3.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轨道正线工程。

(七)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

(八)水利水电、民航机场工程:规模等级在中型及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

(九)造价在5000万以上的港航工程,矿山、冶金、石化工程;

(十)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电力电气、钢结构及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十一)原有项目的改扩建工程,当新增建设规模达到上述相应类别工程的规模标准,经专家分析认定与原有工程基础各自独立的工程;

(十二)个别工程项目虽然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具备社会纪念意义,有较大影响且建筑造型或结构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的,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可以申报。

第六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因施工质量原因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二)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禁用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工程;

(三)申报工程应当包含而未包含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电力电气、设备安装、地下管线管廊等不涉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除外); 

(四)原有项目的改扩建新增建设规模较小的工程;

(五)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投诉发生且调查属实的工程;或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恶意欠薪、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优质结构奖”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有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

(三)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鼓励项目积极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为方便企业后续施工,市“优质结构奖”申报不设固定时间,主体结构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申报(一般在申请验收结构被覆盖前一个月申报),具体复查时间由市建联会根据全市申报情况适时组织。

(二)市建联会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未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九条  市“优质结构奖”主要申报材料和要求:

采用网上系统申报,核原件并扫描上传,除申报表外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一)《南宁市“优质结构奖”申报表》(原件);

(二)《施工许可证》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工文件;

(三)《施工合同》和工程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

(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五)监理单位参与申报的,应提供《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五章  现场复查及评审

第十条  市建联会根据申报项目施工进度需要,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采用评分表形式进行评价。复查专家从市建联会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专家与关联企业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现场复查次数

(一)建筑工程一般要进行两次现场复查:第一次:复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五层以内的主体结构工程。第二次:复查地上五层以上主体结构工程。对于超高层建筑原则上每增加20层(不足20层按20层计)增加一次现场复查。

(二)住宅小区工程或小区组团申报的,各单体建筑按前述方法分开复查。

(三)公共建筑及以土建为主的工业工程:学校、医院等按前述方法分次复查。影剧院、体育馆及土建为主的工业工程以及其它工程按地基基础、主体分两次复查;钢结构建筑工程必须复查屋盖结构。

(四)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轨道交通工程;桥梁隧道、港航、民航机场工程;矿山、冶金及石化工程;钢结构及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根据其结构特点复查。

第十二条  现场复查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质量情况的汇报;

(二)复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抽查工程技术资料;

(三)对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进行实测实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四)查阅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资料(如有监理);

(五)现场反馈复查情况,但不出具复查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如遇部分被检部位提前覆盖等特殊情况的,申报单位应事先说明,并提供覆盖前有旁站监理记录和认可的现场视频或照片资料。对有疑问的部位,如重新取样检查,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不按要求提前申报,该次现场复查时结构部位被覆盖超过四分之一且无上述视频材料,导致无法证明主体结构质量的,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市“优质结构奖”评审工作由市建联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根据申报工程数量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各 1 人。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相关高级专业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十五条  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报告要对整体工程结构质量做出评价,并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复查报告统一按市建联会制定的汇总表提交。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复查报告、质询评议,最终以表决方式评出市“优质结构奖”工程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优质结构奖”评审结果公布后,凡被举报投诉或建设后期发现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市建联会将重新组织专家对该工程结构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实不满足市“优质结构奖”奖评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获奖荣誉,并报市住建设备案。

 

第六章  表彰

第十八条  市建联会对市“优质结构奖”获奖单位,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布并通报表彰。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奖工程主体结构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方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主要贡献人员一定奖励,并将获奖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市“优质结构奖”申报初审、工程现场复查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现行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与业务相关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资格,并将其违纪行为通知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优质结构奖”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版)和有关补充文件同时废止。 

 

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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