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评选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促进我市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邕城杯”奖评选活动,根据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以下简称“邕城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体现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质、领先水平。
第三条 “邕城杯”奖评选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建设行政部门指导、协会组织实施”的原则,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建联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束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工程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最终获奖结果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备案。
第四条 为方便企业申报更高级工程质量奖项,“邕城杯”奖每年两次接受申报,一般在当年第二、四季度后期组织评选,实行获奖项目总量控制。当年建设工程项目获奖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总量的百分之十,且获奖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总量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邕城杯”奖申报地域范围:凡建设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或公司注册地在我市的施工企业,在市外依法承建的工程项目,符合规模条件的均可申报,并按同等标准参加评选。
市“邕城杯”奖按施工许可证范围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由总承包单位或主要承建单位牵头申报。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其他参建方以及三家以内的参建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随牵头单位联合申报,不接受拆分申报。
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地下工程(不含隧道地铁),上部有建、构筑物的,应与上部工程联合申报,无上部工程的可以独立申报。
“邕城杯”奖申报工程类别: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水利港航、民航机场工程;矿山、冶金、石化工程;电力电气、钢结构及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符合条件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邕城杯”奖工程项目的申报规模要求:
(一)住宅工程项目:
1.建筑面积在30000㎡及其以上且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市辖县建筑面积在2000㎡及其以上单体住宅)。
(二)公共、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
(三)独立安装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包含设备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及其以上(市辖县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
(五)园林工程项目:
1.绿化面积为10000㎡且建筑面积1000㎡及其以上(市辖县分别为8000㎡、800㎡及其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2.占地面积1000㎡及其以上的园林建筑群体(含庭院)或造价500万元以上园林建筑工程。
3.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园区等,达到本项第1、2目规模条件的景观园林配套工程(属于与总承包单位或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合法专业分包合同的,可作为参建施工单位随同发包人共同申报;属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单独申报)。
(六)轨道交通工程:
1.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单位工程;
2.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区间隧道、高架单位项目;
3.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轨道正线工程。
(七)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
(八)水利水电、民航机场工程:规模等级在中型及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
(九)造价在5000万以上的港航工程、矿山、冶金、石化工程;
(十)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电力电气、钢结构及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十一)原有项目的改扩建工程,当新增建设规模达到上述相应类别规模标准的工程;
(十二)个别工程项目虽然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具备社会纪念意义,有一定的影响,且建筑造型或结构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的,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亦可申报。
第七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二)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或产品的工程;
(四)竣工后被隐蔽致使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项目和保密工程项目;
(五)达到市“优质结构奖”申报规模而未获得南宁市工程优质结构奖,无法证明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达到优质水准的工程;
(六)原有项目的改扩建新增建设规模较小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邕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具备独立生产能力或完整使用功能。
(二)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能详实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四)住宅工程入住率应达到50%及以上。
第九条 申报“邕城杯”奖的总承包单位或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在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中,应当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道路交通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水利港航、民航机场等工程应当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矿山冶金、石化工程、电力电气、钢结构及工业设备安装等工业建设项目中,应当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邕城杯”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项目,两家及以上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且各自完成20%及以上建安工程量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邕城杯”奖的参建施工单位,是指与总承包单位或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合法专业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应占该项目总建安工程量的10%以上,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9目,同一项目最多允许三家参建施工单位参与申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可以作为参建方申报,具体要求详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8目。
第十三条 其他参建方及参建施工单位参与申报的,可参照监理单位材料提供相应合同、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或有关注册证书。
第十四条 “邕城杯”奖申报要求:
(一)“邕城杯”奖应由总承包单位或主要承建单位牵头申报,其他参建方和参建施工单位需要申报的,其相关申报材料交由牵头单位统一收集汇总、审核后按同一项目申报,并由牵头单位对全部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参与“邕城杯”奖的申报单位,应当是市建联会会员单位,且工程已获得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质结构奖”(单纯绿化工程、电力电气、设备安装、地下管线管廊等不涉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除外)。
(三)申报成功后又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申报的,原申报单位必须在现场复查3天前,提交书面撤销申请。
第四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十五条 “邕城杯”奖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主要材料:
1.《“邕城杯”奖评选申报表》(原件);
2.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3.《施工合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交工证明文件;
5.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证明文件;
6.南宁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证书;
7.反映工程概貌、质量状况、工程结构关键部位及施工过程并附文字说明的图片不少于10张;
8.监理单位参与申报,应提供《监理申报表》原件;《监理合同》、总监注册证书;
9.参建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分包(分部)工程验收证明、分包工程结算书(含工程计价清单)和分包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
(二)申报材料要求:
采用网上系统申报,核原件并扫描上传,除申报表外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2.材料统一编制目录,其他参建方和参建施工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牵头单位统一编制电子版总目录和分目录、各自成册,并由牵头单位统一报送。
3.申报表中相关单位,需在意见栏内签署具体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时间:
(一)申报单位在市建联会网站下载《“邕城杯”奖评选申报表》。
(二)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按要求分别填写《“邕城杯”奖评选申报表》中有关内容、评价意见,并加盖各自公章。
(三)为方便企业及时申报更高级质量奖项,每年度两次接受申报,均视为当年同一批项目:
上半年5月底前受理上年度项目申报,下半年11月底前受理当年项目申报,两次申报项目均须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半年以上,具体现场复查时间由市建联会另行通知。
第五章 工程初审、现场复查及评审
第十七条 市建联会依据本办法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市建联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专家由市建联会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工程现场复查方式和内容:
复查按评分表进行评价。详见《“邕城杯”奖检查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查阅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资料(如有监理);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做出评价,并提出是否“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
(一)“邕城杯”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9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评审委员须是评审经验丰富、操守良好,并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
(二)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查看资料,审查复查报告,质询评议,最终以表决方式评出入选“邕城杯”奖工程名单。
(三)实行公示制度。市建联会对入选“邕城杯”奖的工程名单通过本会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将“邕城杯”获奖工程名单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建联会对“邕城杯”获奖工程名单及相关单位予以公布表彰,并择优推荐“真武阁杯”奖候选工程项目。
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邕城杯”奖的总承包、主要承建、承建及参建单位颁发“邕城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贡献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贡献人员一定奖励,并将获奖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提供的全部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与“邕城杯”申报初审、工程现场复查及评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现行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与业务相关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现场复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现场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邕城杯”奖牌和获奖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邕城杯”评选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符或严重质量问题,市建联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实不满足“邕城杯”奖评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奖牌,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获“邕城杯”奖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建筑物适当部位镶嵌、镌刻永久性标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邕城杯”奖评选办法(2020年修订版)和有关补充文件同时废止。
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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